一、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除上述条件外,各市、区、县园林行业部门及从事园林相关业务的科研、设计、咨询、教学、生产、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入会流程
请填写好铜陵市风景园林学会入会申请表,提交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公司简介各一份,可快递寄或提供扫描件至协会秘书处。
(一)填写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公司简介各一份;
(三)单位申请经本会秘书处审议,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填写会员登记表,由本会授权秘书处负责颁发统一的会员牌。
详细入会条件、会员权利和义务等请参阅《铜陵市风景园林学会章程》
三、入会申请表可自行下载或到铜陵风景园林学会办公室领取。
地址:安徽省铜陵市北斗星城B5栋-19楼
电话:0562-5850806
铜陵市风景园林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铜陵市风景园林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园艺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组织和团结园艺工作者,继承发扬祖国优秀的园艺传统,吸收世界先进园艺科学技术,发展园艺事业,建立并不断完善具有铜陵市特色的园艺体系,提高园艺行业的科学技术、文化和艺术水平,保护自然和人文遗产资源,建设生态健全、景观优美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
本会的办会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依法办会、民主办会、自主活动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求实、勤学、创新、协作的精神,为繁荣铜陵市园艺事业而努力。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铜陵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 :铜都大道北段2789号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举办省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科技合作;
(二) 开展学科和专业教育研究,促进学科发展和专业人才培养;
(三) 开展科普活动,扩大行业的社会影响;
(四)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书刊和科普读物,搭建行业信息交流平台;
(五) 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专业展览,弘扬铜陵市优秀传统文化;
(六) 开展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会员专业水平;
(七) 发挥专家优势,为政府和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八) 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专业性竞赛、评优和奖励活动。
(九) 承接政府职能或受政府委托开展促进本学科和行业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1.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取得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园艺科技工作者;
(2)具有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园艺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
(3)非高等院校毕业,但从事园艺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工作人员;
(4)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园艺建设、管理工作多年,有经验、有成绩的管理人员。
2. 单位会员:从事园艺业务的科研、教学、设计、施工、生产、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单位会员:由单位向学会提出申请,报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颁发团体会员证书,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2、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本会理事会,本会理事会按会员条件审查批准后发给会员证,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单位会员
(一)可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及其他各项活动;
(二)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的刊物和学术资料;
(三)优先取得本会组织的技术咨询服务;
(四)优先参加或申请本会协助举办各种培训活动;
(五)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
二、个人会员
(一)在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和其他各项活动,优先取得或购置本会出版的刊物和学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单位会员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协助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四)协助做好本单位个人会员的组织管理工作,并积极开展学术活动,按规定收取个人会费并缴纳团体会费。
二、个人会员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关心本会工作,积极撰写学术论文;
(三)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团体章程,由本团体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 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 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 制订本会会费标准;
(七) 决定终止事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经监事以及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可以亲自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者罢免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支持本会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十ー)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ー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曾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
(八) 其他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3名、秘书长1名。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副理事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因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
(二) 主持召开本会会员代表大会;
(三) 贯彻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拟定本会人事、财务、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管理等各项内部规章制度;
(五) 落实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六) 监督实施本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 制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各类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方案并报理事会批准;
(八) 提出本会各分支机构及秘书处下设办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
(九) 提出并审议本会投资经营活动计划与方案;
(十) 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组织筹备本会换届工作;
(十ー)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提议会员的处分和对会员的除名;
(十二)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十三) 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1人,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从理事和会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推举,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决定事项;
(三)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章程以及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四) 检查学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 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 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等人员的行为损害学会和社会公众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出席会长办公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会员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
(三) 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为人处事正派、正直、公正、诚实。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符合建立党组织的条件下建立党组织,本会党建工作纳入市科协党组统一管理。由上级主管部门派驻党建指导员,开展党建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本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所得;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业务工作成本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方、资助方、监事有权查询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财务管理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财经纪律和财会人员亲属回避制度,实行账目公开、年初预算、年终决算等制度,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同级财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学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五) 其他。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因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
(一) 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二) 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三) 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四) 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五)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第五十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